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626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務人 郭麗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壹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9626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7650元郭麗敏其中本金玖萬柒仟陸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002新臺幣129117元郭麗敏其中本金壹拾貳萬玖仟壹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