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13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133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賴肇辰 債務人 魏嘉 惠債務人陳 荃坤 債務人 王佩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貳萬玖仟叁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 魏嘉惠 於民國(下同)102年4月26日邀同債務人
陳荃坤 、王佩如等二人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房屋貸款二筆:1.附表編號一:額度壹佰捌拾捌萬元,借款期限為20年,自102年4月26日起至122年4月26日止,每一個月一期,分24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按轉列催收款項日(103年7月26日)之定儲利率指數年率(1.419%)加原約定個別加碼年率(1.05%)再加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
3.469%(1.419%+1.05%+1%)。2.附表編號二:額度壹佰柒拾貳拾萬元,借款期限為20年,自102年4月26日起至122年4月26日止,每一個月一期,分24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按轉列催收款項日(103年6月26日)之定儲利率指數年率(1.419%)加原約定個別加碼年率(1.1%)再加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3.519%(1.419%+1.1%+1%)。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魏嘉惠附表編號一之本息僅攤還至103年7月26日
、編號附表二之本息僅攤還至103年6月26日,迄今尚欠本金3,429,3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陳荃坤、王佩如等二人為一般保證人應於聲請人對債務人 魏嘉慧 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清償時,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書記官沈慧玲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133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佩如、陳│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469%│││178769│荃坤、魏嘉│7月26日起│││││0元│惠││││├──┼───┼─────┼──────┼──────┼───────┤│002│新臺幣│王佩如、陳│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519%│││164165│荃坤、魏嘉│6月26日起│││││1元│惠││││└──┴───┴─────┴──────┴──────┴───────┘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佩如、陳│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8769│荃坤、魏嘉│8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惠│││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王佩如、陳│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4165│荃坤、魏嘉│7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惠│││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