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680號被告甲○○
押)上列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7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竊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4月4日執行羈押,至95年7月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7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在
法官江振義法官王詠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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