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10號原告乙○○
樓之1被告甲○○
丙○○
樓之1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易字第2號妨害婚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卉聆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書記官歐明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