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8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8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楊光照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游雪燕
鄭鴻謀
一、債務人游雪燕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肆萬伍仟貳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游雪燕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鴻謀清償之。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