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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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6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國樑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3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國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國樑因重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99年4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監執行中,於100年8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上開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何國樑於99年間,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以99年度上訴字第
65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上開有期徒刑,而於100年8月2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00120642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5月18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另上開重傷害案件,雖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然該院係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判決上訴駁回,並未實質審理犯罪事實,是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仍為本院,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楊茵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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