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111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被告 黃暐庭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蔣志宗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