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及終止和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47號上訴人 廖睿婷 被上訴人 鄭義典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及終止和解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