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關鍵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丙○○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0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7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