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簡字第1075號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郭惠玲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