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08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市○○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1255號判決(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715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