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原告 詹詩瑤 訴訟代理人 簡佑君 律師
郭宜甄 律師 張晏晟 律師被告 葉茂仁
葉秀蘭 即利享企業社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明達
法官陳秀慧法官陳紹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