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6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韋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叁拾柒萬肆仟陸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67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韋豪│自民國108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1.71%│││124776││月8日起│││││3元│││││├──┼───┼─────┼──────┼──────┼───────┤│002│新臺幣│陳韋豪│自民國108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1.86%│││122179││月8日起│││││8元│││││├──┼───┼─────┼──────┼──────┼───────┤│003│新臺幣│陳韋豪│自民國108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1.137%│││110559││月8日起│││││9元│││││├──┼───┼─────┼──────┼──────┼───────┤│004│新臺幣│陳韋豪│自民國108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2.88%│││799490││月4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韋豪│自民國108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4776││月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3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韋豪│自民國108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2179││月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陳韋豪│自民國108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0559││月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9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陳韋豪│自民國108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99490││月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陳韋豪於民國102年8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64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2年8月8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0.63%,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1.71%),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如證物1)。
二、次查債務人陳韋豪於民國102年8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6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2年8月8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0.78%,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1.86%),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如證物1)。
三、又債務人陳韋豪於民國102年8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76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2年8月8日清償完畢,利息依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
0.042%計息,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
1.137%),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如證物
1)。
四、末查債務人陳韋豪於105年12月23日與聲請人訂立循環動用型貸款約定書,約定相對人得於新臺幣80萬元整範圍內,於自動化設備取款、轉帳或依其他約定方式提款,每動用一筆借款時,自借款日起按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1.8%,採浮動方式計息(目前利率為年息
2.88%),且依約應於106年12月22日償還透支款項,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799,490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2)。
五、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年2月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如證物2)。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及房屋貸款約定書第九條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六、綜上,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證1:房屋貸款約定書暨貸款總約定書。證2:
房屋貸款約定書。證3: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