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9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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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9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審簡字第90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
0號、107年度偵字第6173號、第631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07年度審易字第1523號),本院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吳俊狄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長褲貳件、短褲貳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證據如下:被告吳俊狄於本院民國107年7月18日準備程序所為之自白。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3罪,均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完全相同,認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道取財,竟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及他人財產安全,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業務員之工作、月薪約新臺幣3萬元、單身、無家人待其扶養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523號卷107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至
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㈠被告所竊得被害人 詹德生 所有之長褲2件、短褲2件及被害
人 林虹妤 所管領之如附表所示財物,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且未實際發還被害人,亦查無過苛調節之情形,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對應犯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竊得被害人 蕭惠心 所管領之鮮奶紅豆調味乳2瓶、統
一肉燥米粉1包、統一肉燥麵1包,為其犯罪所得之物,然業經實際發還被害人蕭惠心,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稽(見107年度偵字第6173號卷第18頁),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柯怡如提起公訴,由檢察官張惠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竊得之財物、數量│價值(新臺幣)│├──┼──────────┼───────┤│1│ 多芬 肥皂2塊│64元│├──┼──────────┼───────┤│2│歐利奧餅乾6包│294元│├──┼──────────┼───────┤│3│統一肉燥麵3包│54元│├──┼──────────┼───────┤│4│ 舒潔 抽取式衛生紙2包│72元│├──┼──────────┼───────┤│5│舒適牌刮鬍刀1支│399元│└──┴──────────┴───────┘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6066號
107年度偵字第6173號107年度偵字第6314號被告吳俊狄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4樓(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
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俊狄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26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3次),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士簡字第1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有期徒刑經接續執行,於民國106年1月6日徒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為下列犯行:(一)於106年2月21日22時57分許,在詹德生經營位在臺北市○○區○○路○○○號之服飾店外,見該店陳列在騎樓衣架上之衣物無人看管,隨即徒手竊取該衣架上之長褲及短褲各2件(價值新臺幣【下同】約4,260元),得手後隨即於未結帳下離去。嗣經該店副店長 李偉誌 發覺商品短缺,經調閱該處裝設之監視器影像後,始查悉上情。(二)於107年2月23日16時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之萊爾富超商內,趁該店店員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在該店貨架上之如附表所示物品得手,並藏放在隨身攜帶之紅色袋子內,於未結帳下離去。嗣經該店店員林虹妤查覺有異而報警處理,並調閱該店內裝設之監視器影像,始查悉上情。(三)於107年3月24日15時許,在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之頂好超市南港店內,趁該店店員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在該店貨架上之鮮奶紅豆調味乳2瓶、統一肉燥米粉及統一肉燥麵各1包(價值共322元)得手,並於未結帳下離去。嗣於同日16時許,其行經臺北市大同區太平國小側門處時為警盤查,經其當場坦承身上之上開物品為行竊所得,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大同分局及南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吳俊狄於警詢及偵查│1.坦承於犯罪事實欄(一)│││中之供述及自白│之時、地取走上開衣褲之││││事實,惟辯稱事後已歸還││││云云。││││2.坦承犯罪事實欄(二)、││││(三)之犯罪事實。│├──┼───────────┼────────────┤│2│證人李偉誌於警詢及偵查│證明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中之證述│物品遭竊之事實。│├──┼───────────┼────────────┤│3│證人林虹妤於警詢時之證│證明犯罪事實欄(二)所示│││述│物品遭竊之事實。│├──┼───────────┼────────────┤│4│證人即頂好超市南港店副│證明犯罪事實欄(三)所示│││店長蕭惠心於警詢時之證│物品遭竊之事實。│││述││├──┼───────────┼────────────┤│5│犯罪事實欄(一)之服飾│證明犯罪事實欄(一)所示│││店裝設之監視器影像光碟│物品遭竊之事實。│││1片、監視器影像擷圖共2││││張││├──┼───────────┼────────────┤│6│上開萊爾富超商內裝設之│證明犯罪事實欄(二)所示│││監視器影像擷圖共5張│物品遭竊之事實。│├──┼───────────┼────────────┤│7│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證明犯罪事實欄(三)所示│││局舊莊派出所扣押筆錄、│物品遭竊之事實。│││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監視器影││││像擷圖共2張││└──┴───────────┴────────────┘
二、核被告吳俊狄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其上開3次竊盜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請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本件之犯罪所得,併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併請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檢察官柯怡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秀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商品名稱│商品價值│├──┼──────────┼────┤│1│多芬肥皂2塊│64元│├──┼──────────┼────┤│2│歐利奧餅乾6包│294元│├──┼──────────┼────┤│3│統一肉燥麵3包│54元│├──┼──────────┼────┤│4│舒潔抽取式衛生紙2包│72元│├──┼──────────┼────┤│5│舒適牌刮鬍刀1支│3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