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30號聲請人 李仲道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鈞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聲請人已刊登在民國104年3月6日太平洋日報第9版全國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且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6月5日3個月屆滿,聲請人於104年6月6日後起算3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游意婷┌──────────────────────────────────────────────────────┐│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詹國治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104年2月28日│75,000元│RB0000000│││││信用合作社中正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