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5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57號原告世鎧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幸慧 律師被告台康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