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20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關於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財產權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壹萬參仟陸佰柒拾貳元;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柒拾貳元(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