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67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文俊傑
文志成
盧素梅
一、㈠債務人文志成、文俊傑、盧素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參萬零陸佰柒拾捌元,及如附件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務人文俊傑、盧素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零陸佰元,及如附件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文俊傑前就讀臺中教育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文志成、盧素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三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96,40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文俊傑前就讀臺灣體育運動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盧素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0,60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文俊傑自民國111年8月28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61,278元及如附表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六)依約債務人文俊傑、文志成、盧素梅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30,678元整及附表序號1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七)依約債務人文俊傑、盧素梅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30,600元整及附表序號2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八)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一、放出查詢單1份。二、放款借據影本2份。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