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79號原告宏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呂翊丞 律師被告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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