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原告 吳永明
吳簡薇 吳美珍 吳美玉 原告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吳永清 被告 彭國倉
張嘉祐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108年度易緝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蕭淳尹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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