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86號原告 沈麟富 被告台北比佛利夏威夷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99年度台抗字第60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前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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