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2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2284號債權人 張朝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張綠 、 林銀桂 、 林和田 (原名: 林玉麟 )、 林坤山 、 林文進 、 林文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林順發 之繼承人有無向所屬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所發給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林張綠、林銀桂、林和田(原名:林玉麟)、林坤山、林文進、林文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