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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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66號原告 吳劍武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信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