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66號原告 吳劍武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信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張智揚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1366 號裁定(112.08.22)【本件裁判書】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調 字第 83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