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51號原告 徐月蘭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 周銘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徐金 、 湯火生 、 彭阿秋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地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