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69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鴻慈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而同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245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僅列被繼承人 陳琳洞 所遺之土地及建物為分割標的,惟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函調被繼承人陳琳洞遺產資料,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函覆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陳琳洞之遺產除上開土地及建物外,尚有存款1筆,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應將該等遺產追加為分割之標的,請具狀更正所欲分割之標的及訴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二、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73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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