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裁全字第659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明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聲請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65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乃依上述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等語。查相對人雖曾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許可,嗣聲請人合法異議,惟相對人並未補繳裁判費,致其訴業經駁回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相對人目前既未針對其保全之債權再對聲請人起訴,則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仍應准許,以期儘速解決兩造間之紛爭。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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