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42號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再審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確定判決再審原告請求排除再審被告侵害之範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04元【計算式:(2.2+
0.58+1.02)×2,200=8,404】,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