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侵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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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侵附民字第34號附民原告AC000-A110132之法定代理人
甲女 之母,年籍資料詳卷)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58號強制猥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周宛瑩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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