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34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1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4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93年12月27日起至133年12月26日止與聲請人,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1月10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㈠1,440,000元、㈡1,44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分別為㈠自94年1月10日至124年1月10日止、㈡自94年1月10日至114年1月10日止,並約定自借款日起,㈠分360期、㈡分240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約定㈠按聲請人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百分之1.35按日計付,並採機動利率按日計算;㈡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1計算機動調整。且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前開2筆借款,分別自97年6月12日、同年7月25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分別積欠本金1,357,653元、1,269,043元未為清償。為此依法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所述相符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借據暨約定書、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而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7年9月16日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苑禎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347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縣│湖口鄉│中興│中興│155-4│建│││250.01│2/10││└──┴───┴────┴────┴────┴───────┴─┴──┴──┴──────┴──────┴───┘┌─────────────────────────────────────────────────────────────────┐│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34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共用││││││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部分││││││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741│新竹縣湖│中興段中│鋼筋混凝│五層:│││││71.19│陽台│9.22│平方公│全部│中興段││○○○鄉○○○○○段│土造5層│71.19││││││││尺││中興小││││二街76號│155-4│樓房│││││││││││段1747││││5樓│地號││││││││││││建號面│││││││││││││││││積9.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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