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更字第3號上訴人甲○○
樓之8乙○○丙○○
路144號上三人聯絡地址:台北市○○○路○段○○號5樓之1被上訴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本院95年重訴更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1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3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珮娟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