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7707號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因與債務人甲○○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所示,其訴訟標的金額與請求主文中之請求金額不符,請具狀釋明其確實之請求金額為何,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丙○○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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