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7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威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威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威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99年2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威賢前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93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先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㈡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㈢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61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㈣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349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㈡㈢㈣所示4罪所示之刑,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033號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並與㈠所示之罪刑接續執行後(刑期共計為有期徒刑3年6月),受刑人於99年2月6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
102年8月5日,累進縮刑52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2年6月14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9302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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