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579號上訴人 楊淳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鳳蘭 間因本院100年度婚字第579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