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小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小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小字第97號原告 麥文富 被告 顧玉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2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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