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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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國震輔佐人陳中燕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9404、11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國震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國震因腦梗塞併左側偏癱、末期腎病、高血壓及糖尿病,需長期洗腎及失能復健,自民國110年4月1日起至右昌聯合醫院住院迄今,經本院函詢該院結果,被告意思及認知功能僅有部分恢復,且因偏癱嚴重,肌耐力差,無法坐輪椅3小時,有該院110年5月11日右昌醫字第1100000044號函及卷附110年4月20日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見審訴卷第59、103頁),又本院在輔佐人協助下透過視訊開庭,發覺被告確實須以輪椅代步,目前狀況不適合開庭等情(見訴卷第
42、43頁),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於被告楊國震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揚奇
法官郭育秀法官黃英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