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51號原告 傅啟禎 被告 張寶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上之地上物(面積2,517平方公尺)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8,91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2,517㎡×公告土地現值230元/㎡=578,91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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