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95號聲請人 李炳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怡君┌─────────────────────────────────────┐│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許素錦 │臺灣中小企│84年5月14日│50,000元│0000000│││││業銀行 樹林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