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6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桂花 上訴人即被告 楊錦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清欽 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60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現上訴依法即應徵第二審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前揭應徵上訴第二審之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貳佰元,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