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法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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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138號聲請人 戴勝通 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新聞權益基金會之董事
長代理人 李岱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新聞權益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新聞權益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新聞權益基金會之董事長,查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新聞局於民國79年2月7日以(七九)銘內字第02653號函許可設立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79年2月22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60冊第3頁第1458號)。茲為配合本會會址遷移事宜,乃提請第8屆第5次董事會議議決,補充變更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行政院新聞局於100年7月14日以新內一字第1000120364號函同意變更在案,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新聞權益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王怡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