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7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7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705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務人 張育滔 債務人 李佾蓁
一、㈠債務人張育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如附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㈡債務人張育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肆萬陸仟玖佰陸拾貳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2、3、4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張育滔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佾蓁給付。㈢債務人張育滔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張育滔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佾蓁給付。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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