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913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蔡鎮宇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執行案號:104年度執字第993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准受刑人蔡鎮宇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處分撤銷。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蔡鎮宇(下稱聲明異議人)前因詐欺取財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
104年度上易字第231號判處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確定;今聲明異議人已規矩的工作,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竟不准聲明異議人易科罰金,請鈞院准許聲明異議人得易科罰金,讓聲明異議人有重新做人的機會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本件聲明異議人因犯詐欺取財等罪,經本院以
103年度易字第405號判處並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231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之事實,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執字第9938號執行傳票,命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04年9月16日到案執行,執行傳票備註欄註明:「不准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等文字一節,有該執行傳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是前述以檢察官名義所簽發之執行傳票,形式上固非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然其上既已記載不准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意旨,對聲明異議人得否易科罰金之權益,已發生現實而迫切之影響,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81號解釋意旨,應認上開執行傳票與執行指揮書無異,自得對之聲明異議。是本件聲明異議人執該執行傳票向本院聲明異議,程序上尚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次按有關宣告有期徒刑、拘役得否准許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等執行裁判事項,依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規定,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是檢察官是否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應依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第4項考量是否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等因素而為之。至於上開法條所稱之「難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均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此乃立法者賦予執行者能依具體個案,考量犯罪所造成法秩序等公益之危害大小、施以自由刑避免受刑人再犯之效果高低等因素,據以審酌得否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亦即,此乃執行者所為關於自由刑一般預防(即維持法秩序)與特別預防(即有效矯治受刑人使其回歸社會)目的之衡平裁量,然在法律賦予執行檢察官此項裁量權限有發生違法裁量或有裁量瑕疵時,法院即有介入審查之必要。
四、經查:㈠本件聲明異議人於102年間,加入由「洪先生」所組之電信
詐欺集團,並在旗下擔任話務人員,負責詐騙大陸地區民眾等情,業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年度易字第
405號、104年度上易字第231號認定涉犯107次詐欺取財未遂罪在案,並判處聲明異議人有期徒刑及定其應執行刑1年8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之事實,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嗣上開案件確定後,執行檢察官審核本案認為聲明異議人犯
罪所得為金錢,如其徒刑之執行得以易科罰金,無異使其保有犯罪所得,顯失法理之平,因而不准予易科罰金等情,有高雄地檢署104年9月17日雄檢欽崴104執9938字第101912號函暨易科罰金案件初核表在附卷可按(參本院卷第22、25頁),是此部分之事實,亦可確認。
㈢今聲明異議人以上開詞情,對檢察官前揭執行處分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聲明異議人所參與之詐欺集團,雖有共同撥打電話多次向不同之大陸地區人民行使詐術,然依卷內資料查無任何大陸地區被害人匯入款項,原確定判決因而均論以詐欺取財未遂罪等情,有前揭各刑事判決附卷可查。是本件依判決書之認定,聲明異議人與其共犯並無犯罪所得,則檢察官認「如得以易科罰金,將使其保有犯罪所得,顯失法理之平」等理由,即與事實不符,從而,本件檢察官以上開理由不准聲明異議人易科罰金,即難謂毫無瑕疵可言,本院因認檢察官此部分之處分難以維持,而有重新裁量之必要。
五、綜上所述,本件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不准聲明異議人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有前揭不當之處,自應由本院將此部分之指揮執行處分撤銷,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分。至其餘之處分,因聲明異議人並未就此異議,本院自無庸審酌,併此指明。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