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6號原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原告與被告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9,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