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七十六號
上訴人乙○○
丁○○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義 律師
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被上訴人甲○○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上訴人聲請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送達被上訴人甲○○之訴訟文書,准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王惠一~B2法官吳上康~B3法官蘇清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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