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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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11號原告奇思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文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義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林頂厲 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1萬1,169元,應繳裁判費5萬8,6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