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90號原告天水華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肖勝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支付命令聲請日即民國108年2月15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下同)31.1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19萬9495元(計算式:3萬8544.17×31.12=119萬94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萬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