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33號再審原告 劉芳妤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美芝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給付工資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1月3日本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玖仟零伍拾壹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柒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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