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簡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字第9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寶鑫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96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肆仟玖佰玖拾陸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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