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5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書記官高建民┌─────────────────────────────────────────────────┐│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江冠霖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2月19日│100,000元│PIA0000000│││││限公司埔里分行│││││├──┼─────────┼─────────┼───────┼───────┼───────┼──┤│002│江冠霖│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3月19日│40,000元│PIA0000000│││││限公司埔里分行│││││└──┴─────────┴─────────┴───────┴───────┴───────┴──┘※※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