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0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翔茗原名乙○○
丁○○丙○○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范翔茗、丁○○、丙○○、甲○○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並具體求刑,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洪嘉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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