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交簡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交簡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桃交簡字第5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偉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7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將裁判日期100年2月17日誤載為「99年12月7日」,其正本將製作日期100年2月17日誤載為「99年12月
7日」,顯均係誤寫之顯然錯誤,茲均更正為「100年2月17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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